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民小志(化名)在4S店购买新车时却买到了事故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志将4S店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小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汽车销售公司向小志支付赔偿款199800元。
2017年12月,小志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价格为109800元的轿车。提车后,小志发现该车辆的前头机盖、水箱、水箱框架等更换过。因认为这是一辆事故车,小志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法院,称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赔偿3倍购车款329400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销售给小志时,已经告知其车盖、水箱等曾更换,小志应当明白车辆经过维修,所以并未侵犯小志的知情权,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不应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车辆经维修之事项是否告知,因此对返还3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解除小志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小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菏泽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过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汽车销售公司向小志支付赔偿款199800元。
“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其在售车过程中却未告知小志,其行为构成欺诈。”菏泽市中院商二庭庭长陈淑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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