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终本”案件执行与“执行不能”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属于“执行难”范畴。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即“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文中该案件即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会不会“逍遥法外”?  

    不会。“终本案件”并不是不再执行。法院对此类案件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同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适用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将终本案件纳入信息库统筹管理,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行为,防止恶意逃债,促使其自动履行。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规定的,制作裁定书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终本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应遵守法律,讲求诚信,积极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理性认识“执行不能”的客观现实,及时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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