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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已及时作出强行平仓行为,客户既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按约定自行完成平仓,穿仓损失由客户承担
  • 作者:商二庭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9日

裁判要旨

    客户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与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的穿仓损失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期货公司以侵权之诉要求客户承担穿仓损失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的穿仓损失系依据期货经纪合同履约造成,与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有关,因此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合同之诉主张权利。但在极端市场行情下,期货公司已及时作出强行平仓行为,但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所造成的穿仓损失,由于期货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客户因既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按约定自行完成平仓,存在违约行为,故此时穿仓损失应当由客户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新晟期货诉称,廖山焱等7人是新晟期货的客户。2015年12月开始,廖山焱等7人通过连续买入抬高普麦1601合约价格,随后该合约于12月23日至25日大跌,其中23日、24日连续2天跌停。新晟期货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约向客户组发出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的通知。客户组没有追加保证金,于是新晟期货按照规定持续进行强行平仓,期间由于合约极不活跃,流动性严重不足,客户组账号直到12月25日才完成清仓。此时廖青山与李丕凡的账户状态均为已穿仓,穿仓金额803608.21元及864722.75元。廖山焱出具承诺书,表示客户组的期货账户由其操作。廖山焱等7人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最终导致其所控制的期货账户亏损甚至穿仓,行为存在过错。新晟期货因廖山焱等7人的行为承担穿仓损失1668330.96元,故廖山焱等7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一、廖山焱等7人向新晟期货赔偿1668330.96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廖山焱等7人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新晟期货与李丕凡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约定有仲裁条款。同日,新晟期货与黄美顺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2013年12月24日的期货经纪合同书落款甲方处盖有新晟期货公章,乙方自然人签字处签有“廖青山”,合同所附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尾部均签署有“廖青山”。廖山焱称该合同系其代廖青山签署。合同约定: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甲方按以下方式衡量乙方风险状况:风险度1=按公司收取标准计算的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 100%;风险度2=按交易所收取标准计算的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 100%;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按公司收取标准计算的客户持仓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乙方应随时保证可用资金≥0,当乙方每交易日的可用资金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出现负数时,甲方将用书面、传真、网络传递、电话录音、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具体如下:在交易过程中:(一)当乙方的可用资金100%时),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0。每日收市结算后,当乙方的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0。当日结算后乙方账户风险度2>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后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必须在下一交易日上午8点50分前及时追加保证金,使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0。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2015年12月8日,新晟期货与吴业华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

    2015年12月,李丕凡利用其在新晟期货处开立的期货账户买卖普麦等多个品种的期货合约。23日,李丕凡账户的当日结存为1869324.25元,可用资金为41174.25元,风险度为97.8%。24日,李丕凡账户的当日结存为583198.25元,可用资金为-1898137.75元,风险度为425.47%。25日,新晟期货对李丕凡所持仓的普麦1601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并为其垫付保证金864722.75元。李丕凡账户当日结存为-864722.75元,可用资金为-864722.75元,风险度为1000%。2015年12月,廖青山利用其在新晟期货处开立的期货账户买卖普麦等多个品种的期货合约。22日,廖青山账户的当日结存为2229481.52元,可用资金为604374.72元,风险度为72.89%。23日,廖青山账户的当日结存为2002392.79元,可用资金为-45037.21元,风险度为102.25%。24-25日,新晟期货对廖青山所持仓的普麦1601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并为其垫付保证金803608.21元。24日当日结存为562554.29元,可用资金为-1754945.71元,风险度为411.96%;其账户25日当日结存为-803608.21元,可用资金为-803608.21元,风险度为1000%。

    2015年12月23日14时、12月25日10时,新晟期货员工两次电话联系李丕凡,告知其期货账户需要追加保证金,以及强行平仓后其期货账户出现穿仓,穿仓金额为-864722.75元。李丕凡均表示知道。2015年12月23日14时、12月25日,新晟期货员工3次电话联系廖青山,告知其在新晟期货处开立的期货账户需要追加保证金,以及强行平仓后其期货账户出现穿仓,穿仓金额为-803608.21元。廖青山均表示知道。25日及之后,新晟期货多次向李丕凡、廖青山发送手机短信,分别要求其归还所欠保证金864722.75元及803608.21元。涉案交易发生后,廖山焱多次向新晟期货承诺愿意对李丕凡、廖青山因涉案交易所欠新晟期货的保证金1668330.96元承担偿还责任。2017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廖山焱作出[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廖山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账户情况。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23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廖山焱实际控制并利用廖青山、廖山焱、李丕生、李丕凡、黄美顺、吴业华、李峰、罗某鹏、颜某等9个自然人名下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普麦1601期货合约。廖青山、廖山焱、李丕凡期货账户的资金来源为廖青山,李丕生、李峰、黄美顺、吴业华、罗某鹏、颜某期货账户资金来源为名义账户人本人。二、廖山焱操纵普麦1601合约的情况。廖山焱利用持仓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普麦1601合约价格。廖山焱在涉案账户组之间自买自卖,影响期货合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廖山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第四十条关于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李丕凡与廖山焱系夫妻关系,李丕生是李丕凡的弟弟,廖青山是廖山焱的弟弟,黄美顺、吴业华、李峰均是廖山焱的朋友。

裁判结果

    一、廖青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新晟期货有限公司清偿803608.21元及利息;二、廖山焱对廖青山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新晟期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新晟期货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廖山焱等7人的行为导致了案涉损失,廖山焱等7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案涉损失。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新晟期货的穿仓损失与廖山焱等人的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中,部分被告提出的与新晟期货不存在期货经纪合同关系的意见显然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争议焦点亦不在此,故本案要深入分析的是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及时所造成的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强行平仓造成的穿仓损失可否通过侵权之诉求偿

    案涉损失是由于强行平仓导致的穿仓损失,新晟期货要求廖山焱等7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是廖山焱使用各被告名下账户操纵市场的行为与新晟期货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逻辑链条在于“廖山焱连续交易和对敲交易→普麦价格上涨→不符合市场供求关系→普麦价格大跌→依法采取清仓、强平措施→穿仓→亏损→依法由新晟期货代垫亏损”。该逻辑表面看清晰完整,但实际上并不严谨,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侵权行为责任一章规定了4种侵权责任行为,并无可以适用于本案之情形,故本案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廖山焱等7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至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以及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由于法律并无规定本案所涉情形,故本案如新晟期货以侵权之诉主张权利,则要证明廖山焱等7人因过错侵害了其民事权益。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廖山焱实际控制并利用廖青山、廖山焱、李丕生、李丕凡、黄美顺、吴业华以及李峰的期货账户,廖青山等6人虽然未实际参与,但是放任廖山焱使用其账户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以及第(三)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的规定,行为具有过错。而新晟期货因强行平仓不及时而造成的穿仓损失亦客观存在。故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新晟期货要求廖山焱等7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而廖山焱实施操纵期货价格行为,侵害了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在民事上其侵害的并非是新晟期货的财产权,而应当是其期货交易对手方的财产权。因此,廖山焱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与新晟期货的损失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进而廖青山等6人出借账户的行为更与新晟期货的损失无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新晟期货产生的穿仓损失是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廖青山、李丕凡二人在合理期间内未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而满足强制平仓条件时,因强行平仓所造成的代垫保证金的损失,应属于合同纠纷,新晟期货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廖青山、李丕凡二人求偿。因新晟期货与李丕凡之间约定有仲裁条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本案只处理新晟期货与廖青山之间的期货合同纠纷。

    二、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的穿仓损失应由期货公司负担

双方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当新晟期货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时,廖青山应承担强行平仓所产生的结果。依照《若干规定》第36条第2款“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的规定,因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廖青山负担,这一点也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的规定。

    但本案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并非是客户权益资金即廖青山的自有资金,而是穿仓损失即廖青山客户权益已为负值,根据期货交易规则,此时由新晟期货代垫该部分损失,由此产生该部分损失应由何方负担问题。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规定,当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即会按照当日结算价对客户结算合约盈亏、交易保证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如果保证金不足的,会及时通知补足或实施强行平仓行为,因此穿仓情况并不常见。由于目前的期货交易规则不允许透支交易,因此当发生穿仓时,实际上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了融资服务。而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采取强行平仓行为,即如果新晟公司实施了强行平仓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穿仓损失,那么此时的穿仓损失承担问题不应当然适用《若干规定》关于强行平仓的规定。

    参照《若干规定》第33条第2款“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的规定,如果期货公司违规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即变相向客户融资,那么因此产生的穿仓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同理,客户透支交易或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而未及时强行平仓的,应当以保证金为界限。如果保证金已为负但仍未平仓的,即发生穿仓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

    三、强行平仓不及时所造成的穿仓损失应由客户负担的情形

    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情形已达到强行平仓条件并无争议,新晟期货也已经按约定实施了强行平仓行为,但由于市场行情急剧变化且临近交割月普麦合约市场流动性近乎枯竭,造成12月23日、24日连续出现跌停,虽然新晟期货及廖青山均有平仓行为,但由于空头强势,故无法及时平仓。直至25日完成平仓时,廖青山账户已出现穿仓。根据上文分析,因强行平仓不及时所造成的穿仓损失应由期货公司自行承担,但是在本案中情形显然不同,即新晟期货已经实施了强行平仓行为,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平仓。

    区分强行平仓不及时的原因尤为必要,即因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强行平仓不及时应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本案穿仓损失应当最终由廖青山负担。理由如下:第一,上文分析的强行平仓不及时造成穿仓损失应由期货公司自行负担的原因在于: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而不作为,客观上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变相违反强制性规定向客户提供融资,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故应自行承担违约带来的穿仓损失。但新晟期货主观上已经及时实施了强行平仓行为,那么其并不存在违约的故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实现主观意图。第二,按照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当保证金不足时,廖青山应当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完成平仓,但廖青山并未履行该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廖青山出借个人账户给廖山焱用于实施操纵期货价格行为,造成了普麦期货价格偏离正常范围,行情异常致使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新晟期货强行平仓不及时,故廖青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由于新晟期货强行平仓不及时的原因并不在己,而在于客观因素,因此廖青山应当向新晟期货返还代垫穿仓损失803608.21元及相应利息。廖山焱单方承诺提供担保,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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