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对中小投资者而言,股东知情权是一把“尚方宝剑”,是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重要的权利之一。那么股东该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呢?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2日,张某、王某英、王某三人共同确认了A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复制公司章程,也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等。”2018年10月23日,A公司成立,工商登记显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某、王某英、王某,其中张某认缴出资额为15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5%;王某英认缴出资额22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22%;王某认缴出资63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63%。2020年8月11日,张某委托律师向A公司邮寄律师函及委托书,以A公司未对股东披露经营状况,最近几年一直未分红,股东知情权未得到保证,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为由,要求于2020年8月18日前查阅A公司账簿。2020年8月12日A公司收到律师函及委托书,但未对张某的要求作出回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张某和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张某作为A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而拒绝张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于法无据。张某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本院予以支持。法律及A公司章程均未允许股东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张某要求A公司提供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张某认为,法律规定股东具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出禁止性规定,其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公司账簿。故提起上诉。
A公司认为,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张某查阅财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A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张某没有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A公司应否完整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张某查阅的问题。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实现了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亦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张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有权查阅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A公司应完整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张某查阅。(二)关于张某能否请求查阅A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张某可向A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于2020年8月11日委托律师向A公司邮寄律师函及委托书,A公司于次日收到。A公司认为张某查阅财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A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张某依法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账目)的权利。(三)关于张某能否请求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会计账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该规定系对股东知情权的扩大解释。股东查阅权的核心内容是公司重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而由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故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聘请专业第三人辅助查阅,以弥补其专业知识的不足。但需限于股东依据生效判决查阅并同时在场时,第三人方可辅助为之。故张某在依据生效判决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会计账目)时,可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进行。
如何理解和行使股东知情权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理基础和范围。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呈现出逐步分离的趋势,造成部分中小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系由公司大股东或专业的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为了防止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遭受侵害,保证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起到监督、检查作用,法律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享有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材料范围:(一)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路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中载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设置了前置条件,不履行该前置条件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应对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且举证必须充分,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不能仅是臆测和怀疑。司法实践中,股东的不正当目的主要体现为: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
三、公司章程能否设置条件约束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独立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中小股东在章程制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监督过程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且在公司中话语权较弱,公司不能通过章程设置各种为难程序,提交各种为难文件,限定各项为难条件,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约束。只要股东身份被确认,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公司均应予以尊重并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除了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外,公司章程不得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任何约束和限制。
四、股东能否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账目)。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大多数股东并不具有专业知识,查阅上述资料时晦涩难懂,流于形式。我国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考量,股东委托注册注册会计师帮助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助于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基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与公司利益保护的平衡,要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如股东利用查阅到的信息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委托专业会计人员查阅中,也必须是股东在场以辅助方式为之。
五、股权被冻结语境下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权被法院冻结,冻结的目的在于限制股份的权属发生变动,故在股权未被法院拍卖或者变卖前,股东并未丧失股东身份,当然享有的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公司不得以股权被冻结等为由认为股东不享有知情权,更不能据此否认股东的现任股东身份。股东身份不能与股东权利分离,分离即丧失。只有在证据能够证明股东身份丧失的前提下,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股东知情权才会丧失。
六、在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股东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司法审计。司法审计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使得股东对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及公司账簿进行了查阅,已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核实,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章程对司法审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不得在知情权纠纷诉讼中要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司法审计。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边界性,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亦不例外。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定步骤和程序进行,并局限于正当目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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