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案例解读]
股东知情权是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经营管理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公司应当依法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的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查阅、复制权,该权利及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
【基本案情】
泛球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经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设立,王某是该公司股东(发起人),持股比例49%。2016年1月,泛球公司及其股东委托山东中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泛球公司成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营情况出具了清产核资报告。2016年6月16日,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泛球公司支付拖欠许彦伟等26名职工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的工资553 293.21元。2019年4月10日,王某与达闻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有的泛球公司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达闻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议书载明“转让程序履行完毕后,转让方王某退出泛球生物,并不再承担在该公司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达闻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支付泛球公司股权转让款20万元,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9年5月31日至6月6日,王某先后通过电子邮件、EMS快递、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泛球公司发出《关于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函》,要求泛球公司提供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固定资产台账及存放地点供王某查阅。
【裁判结果】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79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一、山东泛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王某进行查阅,查阅地点为泛球公司住所地,王某委托的会计师、审计师可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协助;二、山东泛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的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供王某查阅, 查阅地点为泛球公司住所地,王某委托的会计师、审计师可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协助。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7民终797号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上诉人王某作为上诉人泛球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被上诉人王某以电子邮件、发函等方式向泛球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表明查阅目的是为了解公司实际情况,上诉人泛球公司未予接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王某查阅会计账簿存有不正当目的,故被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泛球公司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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