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加强司法保障是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环境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
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环境治理在横向上需要按照流域或者生态系统等进行统一管理,在纵向上需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综合治理格局。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能够发挥司法机关在治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司法职能作用,通过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做出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或不做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加强司法保障是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环境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推动形成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有效保障的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以线下协调联动机制为蓝本,逐步探索以互联网为载体,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共同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线上一体化平台,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从前端的线索发现到后期的修复实现,从部门协同到第三方资源整合,从行政职能行使到司法赋能,实现全流程再造,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
司法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利于满足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的需求。环境资源纠纷往往具有突发性、涉众性、复杂性等特点,相较于司法的中立、被动和相对滞后,行政执法在处理时更为主动,应急处置能力更强,可以采取的争端解决手段和资源更为多样,此外,行政程序还具有简便、高效、成本低廉的特点,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执法的主力军作用。同时环境司法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其包含更为严密的诉讼程序保障、更为严谨的法律逻辑推演、更为丰富的环境责任承担、更为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司法确认、刑事追责等程序可以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成果,加大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违法成本,起到良好的威慑效果。
司法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利于实现环境纠纷的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的要求。在环境治理上把保护放在首位,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司法的事后救济并不是环境保护的最优选择,将环境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环境保护推到线索发现一线,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司法助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在环境资源纠纷解决过程中,实现多数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就地解决、少量诉讼通过调解和速裁程序快速解决、疑难案件通过精细化审判解决,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效果。
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要符合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等均有相应的监督权限,社会组织、普通公众都有环境治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是环境治理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司法机关助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格局,既要体现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态度,又要恰如其分地界定自己的角色定位。
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应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完善环境区域治理。“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如何适应构建区域联防联治环境治理新模式的需要,依法妥善审理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案件,是当前环境司法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和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探索方向。因此,司法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首先应当刀刃向内,主动推进环境司法领域的自我改革。对此,浙江湖州法院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布局和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情况,结合当地环境司法实践,试行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审理全市原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并实行包括执行在内的“四合一”归口审执模式,全面提升环南太湖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能力和区域统筹治理水平。但是,由于检察、公安机关仍延续传统管辖模式,需要配套解决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层级办案机关之间沟通协调,以及非集中管辖法院或行政区划法院辖区内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的问题。湖州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平台能够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在线协作以及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司法确认等,为环境司法专门管辖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应加强环境保护多路径建设,完善环境多元治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环境资源纠纷所具有的侵害地域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因果关系链条复杂以及专业技术性强等不同于一般纠纷的特点,使得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建立多元共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从环境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权的事后救济是相对有限的,而行政执法权在处理此类纠纷上往往更为主动,具有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以采取的争端解决手段和资源也更为多样,程序更为简便、高效,有利于迅速解决环境资源纠纷。当然,除了发挥政府部门的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作用外,还需要人大、政协、检察院以及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广泛参与。因此,要以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各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在这样的考虑之下,一方面,平台通过“随手拍”微信小程序凝聚社会公众力量,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环境治理的途径;另一方面,平台整合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局以及其他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职能部门等多维主体,设置相应业务板块,实现执法司法数据在线共享,构建高效化解环境资源纠纷的长效机制。
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应加强环境保护智慧化建设,完善环境线上治理。加强人工智能同社会治理的结合是时代发展的潮流,主动拥抱现代科技是新时代对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新技术,努力将现代科技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度融合,把生态环境治理从“线下”搬到“线上”。要充分融合“专业知识+高新科技”的优势,通过知识图谱、异步响应、视频语音、OCR 光学字符识别、IVR 智能在线语音调解系统、情绪识别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让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各个主体切实感受到工作便利,分享到科技发展红利。积极探索将环境资源纠纷的预防、化解流程标准化嵌入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明确各项流程节点和操作规程,明确入驻平台的职责,运用合理的解纷流程将矛盾纠纷逐层消化分流,构建科学、系统的“社会解纷新模型”。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战应用,坚持边应用、边完善、边提升,以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创新变革精神,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建设,真正为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赋能增效,走出一条环境资源保护专门化、智能化、多元化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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