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尽管角色定位、职责分工有所不同,但拥有相同的教育背景、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都以维护公正为最高目标。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决定了法官和律师在努力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更容易形成相互理解、彼此尊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律师熟悉法律专业,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可以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独特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所以,法官和律师要加强相互支持与配合,法院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提供综合性、一站式诉讼服务,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律师也要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的优越性,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营造浓厚的调解氛围。在一般大众观念中,调解只是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事务,为改变传统观念,让群众信任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加大宣传,进行真实案例报道,扩大律师调解的社会影响。通过营造浓厚调解氛围,打造共建、共享、共赢多元化调解工作大格局,增强律师参与诉源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律师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积极落实经费保障,配置必要的调解场所和办公设施,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接受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法院、司法局的门户网站以及当地矛调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引导广大律师参与和融入智慧法院建设,积极运用移动微法院或共享法庭e站等数字化成果资源,打造一批“社会知名度高、调解工作业绩突出、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品牌律师调解室。
规定严格的回避制度。法院委托律师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平中立、协作配合、诉权保障原则。律师调解员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消除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的后顾之忧。
实行动态律师调解名册制度。律师调解工作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律师执业评价、评先推优的参考依据;若发生律师调解员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违反回避制度或违法调解的,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停止或禁止其从事调解业务,并每年根据律师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工作成效等情况实行律师调解名册动态调整。
律师调解工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打开“另一扇窗”,是一次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真正体现为群众办实事,有助于更大程度上从源头上解决矛盾与纠纷,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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