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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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三条被捕”是堂法治教育课
  • 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发布了一条非法捕捞案件的警情通报,引发热议。

  众所周知,在禁渔期内,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捕捞工具电鱼,非法捕捞野生鲤鱼,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本案的处理正是罚当其责,罚当其时。

  本案引发质疑暴露了我国普通民众环保法律知识的欠缺。本案的两名电鱼者都是当地村民,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法律意识不强,从而无知而为。笔者认为,如果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广大群众中能经常性地大力开展禁渔、电鱼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讲明违法后果,或许类似悲剧就不会发生。

  因此,“电鱼三条被逮捕”一案,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它不仅是对这名电鱼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法治宣传与教育。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通过这一案例,希望能警示更多的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禁渔期的环保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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