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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所欠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 作者:曹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5日

  债务人去世,其生前所欠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应当由其继承人继续承担偿还义务?近日,曹县人民法院韩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彻底化解了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08年,赵某因家庭需要,向朋友钱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2014年赵某因病去世,2024年钱某因年老多病急需用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儿子赵某一、赵某二偿还该笔借款。

  债务人继承人即二被告均表示不清楚借款是否存在,即使债务真实存在,其父亲已去世十余年,债务理应“人死债消”。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闫鹏法官团队前往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派出所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后,该团队认为,本案涉案金额虽不大,但时间跨度较长,二被告对债务人财产继承情况不易查清,且原告已近80岁高龄,又因病住院急需用钱,如果能够调解成功,既能解原告燃眉之急,又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后续执行等问题。

  闫鹏法官团队遂多次与被告赵某一、赵某二电话沟通,进行深入的解释和说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赵某一、赵某二同意偿还钱某6000元,并当庭履行,本案案结事了。钱某的积年老债得到解决,对承办团队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人死债消”。首先,依照《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债务人遗产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这也是法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第二,《民法典》第1161条同时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采取“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遗产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应当作出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数量占比并不多,但实际处理难度较大。在实际审理中,债务人遗产继承情况并不易查清,因此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实现。针对此类案件,出现债务人去世的情况,债权人要加强收集证据意识,及时取证,同时,法院应加强调解力度,分析研判案情,从法、理、情多角度切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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