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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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第三人祝某于1993年10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2月22日二人因感情不合,通过诉讼方式在法院办理了离婚。后因考虑到家庭因素,二人决定复婚。2019年8月26日,二人到了被告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但隐瞒已离婚的事实,声称结婚登记证损毁,申请补领结婚证,被告亦根据其申请,予以办理。2023年2月,二人拿着补领的结婚证到曹县民政局离婚,告知了曾在法院诉讼离婚的事实,被告知无法再次办理离婚登记,原告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曹县民政局于2019年8月26日为原告和第三人补办的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邢程仔细翻阅了卷宗材料,发现原告与第三人系于2019年8月26日补办结婚手续,被告曹县民政局当日作出了涉案结婚登记,后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告起诉已超过一年,本案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快速结案。但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这种一裁了之的结案方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不仅会给当事人以后的生活造成困扰,还有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邢程审判团队与原告、第三人沟通了解到,原告与第三人在法院离婚后,双方考虑到家庭因素,又萌生了复婚的想法,又怕说复婚丢人,为了面子,再加上知识欠缺,所以到民政局直接说补领结婚证,但重新在一起生活后,仍然是经常争吵,为此,男方常年不在家,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均感到非常痛苦。孩子都已成年,将二人的痛苦看在眼里,劝他们去离婚,各自寻找各自的幸福,且二人无共同的债权债务,无共同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无其他纠纷,均想离婚,过自己的新生活,二人对撤销涉案婚姻登记均无异议。
承办法官了解了上述情况之后,更加坚定了不能一裁了之的想法。于是与被告民政局进行沟通,希望寻找能为原告和第三人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民政局认为涉案婚姻登记行为系原告与第三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的,应由原告与第三人承担不利后果,其无法为二人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邢程积极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式,经研讨决定,由法院向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撤销杨某与祝某于2019年8月26日在曹县民政局补领的结婚登记。最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曹县民政局采纳法院的司法建议,撤销了原告与第三人补办的结婚登记,使其恢复自由身,追寻新生活,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小案件蕴含着“大民生”,看似可快速审结的案件,结果却会影响到当事人的一生。在办案过程中,法官不仅追求结案效率,更注重案结事了,真正把人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起案件,通过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效融合,彻底解决当事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曹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三强三优”专项活动,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进一步更新理念、能动履职,强主业、优服务,主动做好司法职能的“前伸后延”,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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