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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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万某同与万某清系叔侄关系,二人相邻而居,叔叔万某同年轻时常帮万某清家干农活。随着年龄的增长,万某同失去劳动能力,行动不便,又没有子女,万某清也常去照顾叔叔生活,万某同遂将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交予万某清管理。因万某同居住的房屋低矮狭小,夏天闷热,其外甥为其安装空调,因用电量问题,叔侄发生争执,万某同向万某清索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未果,遂将万某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同没有子女赡养,属于孤寡老人,其虽失去劳动能力,但身体尚健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由其自身管理,现向万某清索要,应予支持。但考虑两人系叔侄关系,又比邻而居,在相处生活的几十年中建立了深厚的亲情邻里关系,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承办法官房帅细心听取双方的意见,分别对二人耐心沟通劝说,用心明法释理。对万某同说之以情,叔侄即是亲人又是邻里,不能因为用电量这种小事使叔侄关系产生嫌隙。对万某清明之以法,万某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管理支配自身享受的特困供养金,应予返还。最终二人达成和解,由万某同自己管理特困供养金,万某清也愿意继续对其生活照顾,叔侄关系得以弥合。
典型意义
我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中的老龄化、空巢化问题严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焦点,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和睦的邻里关系、亲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正义、定分止争的职责,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对于涉及老年人的案件,既要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老年人的社会关系、养老利益,让老年人更大意义上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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