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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丨积极调解化解矛盾 源头治理大有文章
  • 作者:曹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存在2012年至2015年间为被告刘某芝丈夫陈某华提供砂石料,经结算共计货款253000元,后经协商将该笔货款转为借款,在陈某华支付其中2万元后因病离世。因多次向其妻刘某芝索要无果后,遂将刘某芝及其子陈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芝、陈某在继承陈某华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芝、陈某偿还原告张某存借款233000元及利息。刘某芝、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陈某华生前出资建设的三层门面。在财产处置过程中,案外人陈某亭以拍卖房产系其购买自刘某芝并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原告张某存不服该裁定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该裁定,并以房产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外人陈某亭持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曹县法院执行局、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多位法官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本案焦点是案外人陈某亭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案涉房产以及如何在执行程序中保障申请人张某存的合法权益。针对纠纷的关键问题,调解法官首先与申请人张某存进行沟通,向其释明案涉房产交易及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均是经过合法程序并不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等行为,申请人张某存对法官释明内容表示认同,因自身患有眼疾行动不便且多年索要欠款未果,对案外人陈某亭在诉讼期间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心存疑虑,担心案涉房产中止执行后自身权益无法实现,寄希望于撤销案外人陈某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在执行程序中实现权益。经与案外人陈某亭沟通后,陈某亭表示理解申请人张某存的现实困难,并表示其自身在案涉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签订协议在形式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引起各方当事人的误解和疑虑,且交易价格同房产实际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出入,案外人陈某亭愿意将这部分差价款共计2万元交付法院作为执行款项过付申请人张某存。经调解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解决方案,申请人张某存在收到法院过付案款当日向法院提交两份撤诉申请书,对其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行政诉讼两案申请撤诉,同时与被执行人刘某芝、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由执行一案引起的三案经调解一并解决,在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了源头上化解矛盾,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了一举多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主体多元且法律关系复杂,既有民事主体又有行政主体,既涉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民事案由又有行政许可等行政案由,一旦处理不当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同时当事人各方对案件事实认定差异较大,很难在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达成一致意见。若一味按照诉讼流程处理,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将各方矛盾推向了无法化解的胶着局面。为妥善化解这一系列矛盾,曹县法院充分调动各方调解资源,不断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化解当事人之间长久以来形成的信任坚冰,针对争议矛盾不断抽丝剥茧,以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灵活的说理方式不断获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最大公约数,最终以最小的代价达成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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