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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间先后四次判刑入狱的路某某不思悔改,再次伸手偷人摩托车、电动车,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5日,路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3月9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8月24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19日,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今年5月13日19时许,路某某在曹县“月河华庭”小区盗窃一辆价值2 512元的“海王星”牌踏板摩托车。5月22日,路某某家人将涉案摩托车放回原处。5月20日夜,路某某在曹县“古都商城”蔬菜市场北侧盗窃居民李某价值6 210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1辆。途中,因无法启动,路某某将电动三轮车丢弃,将车上电瓶盗走。案发后,李某找回被盗电动三轮车。路某某的家人将被盗电瓶归还李某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元。综上,被告人路某某盗窃2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8 72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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