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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致人死伤被判刑
  • 作者:审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近日,曹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白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致他人一死一伤的交通肇事案,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朱洪庙乡一行政村大街由东向西逆向行驶,与对向村民付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付某及乘员其妻李某受伤,后李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颈髓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白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白某赔偿李某、付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已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够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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