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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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首次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取得成功。
8月27日,我院审监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发回重审的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被一车辆撞击后又被被告人驾驶的一出租车辆二次碾轧致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我院受理该案后,经阅卷得知被告人自抓获至今一年半始终否认犯罪,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对某“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先后出具的疑似雷同的两份鉴定报告提出诸多异议,并强烈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四名鉴定人出庭作证。近些年来审判实践中,我院还没有遇到类似的刑事案件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
我院收到辩护人的申请书后十分重视,经结合原审办案人员认真研究分析,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本案查清事实非常重要。审监庭依照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经验认真操作,确定开庭时间,与公诉人互相配合,及时给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因鉴定意见书认定了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致被害人死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很大关系,故鉴定人对出庭作证顾虑重重,担心出庭风险性较大。
鉴定人在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开始是电话通知要预收出庭费用6000元,后又传真通知预收各种费用6300多元,并要求我院于开庭前一日上午10时前汇到其单位账户,否则将作为不出庭的理由。因《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审监庭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向该“鉴定中心”予以有理有据的书面回复,依法告知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将该情况向本案公诉人进行了通报。后经几番沟通,两位鉴定人如期到庭作证。
对于鉴定人出庭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审监庭作出应对方案。一是有专人对鉴定人进行接待,二是有固定的接待场所,三是有法警两人对其人身安全进行警卫工作。鉴定人到庭后,审监庭明确专人进行了接待并安排等候室进行等候,妥善安排保护其人身安全。鉴定人感受到了法院的热情和关心,表示配合好法院的庭审工作。鉴定人出庭后接受了控辩双方的发问,审判长对与鉴定意见无关的及纠缠式的提问进行了制止,整个作证过程完整而流畅。作证后,由法警执勤,审监庭专门安排人员让其在等候室休息,庭审结束后,让其在庭审笔录上核对证言并签字确认。之后,承办法官又将其安全送离,至此这件鉴定人出庭的刑事案件法庭审理顺利完成,鉴定人及控辩双方及旁听的被告、被害人亲友60余人均反映较好,此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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