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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七点建议
  • 作者:曹县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通常称其为小额诉讼程序。现针对上级法院要求及本院司法实践,出于精确司法统计和便于实践的考虑,对在审判管理系统增加小额诉讼程序模块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案字、案号的建议

  关于小额诉讼的案字、案号,《意见》规定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单独编立案号。《通知》第二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单独编立案号。在没有新通知前暂按(201X)曹民小字第XX号由微机自动生成案号”。实践中发现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不仅有传统的民事案件如民间借贷、侵权、不当得利、劳务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而且有传统的商事案件如买卖合同、供应水电暖及视听服务合同、一般消费服务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合同引发的追缴或返还费用纠纷,从案件性质上分商事案件所占比例甚至更多一些。鉴定于此,建议案字宜包括“(201X)X民小字第XX号”和“(201X)X商小字第XX号”两种类型,案号自动生成,且在转换程序后仍以原案号结案,不宜另改案字、案号,以便在司法统计中准确统计不同类型案件及收结案信息,也避免出现同一案号出现不同当事人或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不同案字案号的司法文书,从而引发其他不必要误解的情形。

  二、关于案件适用范围的建议

  关于小额诉讼的案件适用范围,《意见》规定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金额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小额诉讼金额适用的八种情形,涉及合同关系、身份关系、伤害赔偿等。鉴于此,建议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范围界定在涉诉种类为以纯金钱给付为诉求标的小额之诉,而不必区分案件种类,在小额诉讼程序模块中涉诉种类就不必再出现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的选项,直接以给付之诉作为不可变种类即可。

  三、关于相关时限的建议

  关于关于小额诉讼的相关时限,《意见》和《通知》共出现立案受理、案件移送、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案件审限、审限延长和程序转换几个方面,其中立案审查和立案审批、案件移送业务庭室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当日完成,至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答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审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延长审限不超过1个月;程序转换应在2个月审限内提出,经批准后通知或制作转换程序裁定送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鉴于此,建议在小额诉讼模块中对相关时限作出明确的提醒(绿灯、黄灯、红灯提示),以便于案件节点监控。

  四、关于告知、通知的建议

  关于小额诉讼的相关告知、通知,《意见》规定包括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的,应当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发送《小额诉讼告知书》和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制作民事裁定书。简言之就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和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其他诉讼程序的告知、通知。考虑到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是受案法院的职权,属司法权的范畴,由受案法院根据当事人诉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审理程序,当事人仅享有知情权,不应享有决定权,不以当事人知情同意为前提或条件,如果当事人认为受案法院的决定有偏差,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鉴于此,建议在小额诉讼程序模块中增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附1)、《转换诉讼程序告知书》(附2)和《转换诉讼程序民事裁定书》(附3),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充分体现小额诉讼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特点。

  五、关于程序转换的建议

  关于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意见》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有异议应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经审查符合小额诉讼收案范围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但若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一般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制作民事裁定书。综合《意见》上述规定,小额诉讼转换为其他诉讼程序审理的,启动程序转换原因包括当事人异议成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使案情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能否作为程序转换启动原因尚存争议,但从司法为民的角度看,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司法过程提出建议或意见是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从理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关系出发,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采纳合理意见也是应有之意,有利于和谐司法,避免矛盾激化,从而导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产生对立情绪;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果当事人仅仅增加了比例不大的利息、孽息或违约金等请求,并未导致案件性质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即使诉求数额略有突破,也不违背小额诉讼的立法本意,但若当事人规避法律,故意在提起诉讼时降低请求,然后在审理阶段增加诉求,从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一般应转换为简易或普通程序,以充分保证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对于第三种情形,纯粹体现人民法院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亦应经予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个别法官随意转换程序,玩弄法律。鉴于此,建议对小额程序转换给予如下限制:1、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不以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为前提或条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争议明确提出异议的,只要异议理由正当(不包括驳夺其上诉权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转换为其他程序审理;3、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故意降低诉讼请求数额,达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目的,又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从而使案件性质或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可能妨碍对方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转换为其他程序审理;4、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转换为其他程序审理;5、因案情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转换为其他程序审理;6、立案后发现存在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7、案件非因上述2-6项原因,人民法院不得擅自转换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审结。鉴于此,建议在小额诉讼程序模块增加上述2-6项及其他原因6个程序转换理由选项,增加转换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个转换项,增加小额诉讼直接结案、转换为简易程序结案和转换为普通程序结案三个选项,以便于司法统计和查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其他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审理期限在原有基础上继续计算。

  六、关于执行的建议

  关于小额诉讼的生效文书执行,《意见》规定人民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一般由该法庭执行;其他业务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在此宜区分不同的结案方式并尊重权利人申请执行的选择,对于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生效文书,原则上可由原审理的人民法庭或部门执行,但如果权利人向基层法院的执行庭、局申请执行的,则应当由执行庭、局执行;如果原承办法庭或部门认为自己不宜直接执行的,可以移交本院执行庭、局执行;对于转换程序后结案生效文书,原则上则应由执行庭、局执行。该区分可充分体现小额诉讼“比简易程序更简易”、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审执分离三项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平衡。鉴于此,建议在小额诉讼程序模块结案后信息中增加当事人自动履行、原承办部门执行和执行庭、局执行选项,以便于司法统计更为精确,为决策部门提供更翔实的数据。

  七、关于当事人对一审生效文书不服的建议

  关于小额诉讼直接结案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了一审生效的后果,这恰恰是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独特价值,针对当事人对一审生效文书不服的客观,《意见》规定当事人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依据《民诉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再审。鉴于此,建议在小额诉讼程序模块内直接结案的结案后信息增加申诉、检察建议、抗诉选项,并在各选项后增加最终结果的内容。

  

                                                                  (作者:项本升    民一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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