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曹县人民法院 http://hzcxfy.sdcourt.gov.cn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 作者:审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克法

  被告:曹县邮政局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3日(邮戳日期为2011.03.26),被告曹县邮政局梁堤头邮政支局原支局长练向东,向原告王克法借现金15000元,用于农资经营,由练向东出具欠据,月息1分,练向东在欠据上加盖了梁堤头邮政支局的邮戳章。后经催要,练向东归还了2000元利息,下欠15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清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曹县邮政局依法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另经查明,原告持有的收据原件原告在曹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后丢失。

  本案经审理,判决被告曹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克法借款15000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根据上述规定,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证。原告王克法提供的虽是复印件,但原告主张收据原件在接受公安局询问后丢失,并提供了练向东在曹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时的笔录,原告王克法在曹县公安局接受询问的笔录,曹县公安局询问王克法时复印的王克持有的收据复印件,上述材料业经本庭核实,与(2013)曹刑初字第238号卷宗材料相一致,证据真实、可信,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收据丢失的客观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之规定,判决被告曹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克法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息利率10‰计付,自2011年5月3日起至判决书指定的交付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偿还时应予以扣除)。

  宣判后,被告曹县邮政局提出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的重点是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是否具法律效力?原告能否凭借该复印件明确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不具备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所以该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不能证明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无法直接证明该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除非有其他佐证证明该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方可认定该借据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借据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原告提供借据法律效力待定。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公安局相关证据材料,与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相佐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确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的事实,从而得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证据链是一个法律述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本案中,原告提供复印件是为了证明原告借钱给被告的案件事实,而复印件的内容能够直接证明该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给法院,属合法取证,对该证据的提供过程,被告无异议,由此可知,证据链中的证据适格。第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本案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而证据链则要证明该案件事实。原告提供出借据复印件,被告否认,原告又举出了公安局以前因被告内部相关刑事案件中已固定的相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可作为佐证证明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梳理这些证据可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借给被告款项的事实。第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只是一个基础性材料,曹县公安局的相关证据材料是第一手材料,通过进一步核实,查明,被告内部在处理一刑事案件时,原告曾作为受害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并第提供了借据等第一手资料,在公安局得到了确认,与原告提供的原件相一致,从而排除了被告的合理怀疑,法院得以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确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的真实性。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