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曹县人民法院 http://hzcxfy.sdcourt.gov.cn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适用、共同犯罪、 从犯
裁判摘要
1、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便于操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方便。
2、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是否存在主从犯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不宜划分主从犯,因为,该犯罪只处罚组织、领导者,都是主犯,没有从犯。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集团犯罪,实施犯罪的集团,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分为首要分子、主要分子及其他成员,首要分子系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分清主、从犯罪予以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3)曹刑初字第522号
二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刑二终字第88号
[案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姜长缨,男,1967年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华丰小区5幢4单元408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夏,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住菏泽市牡丹区置业商城C座。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9日被曹县警方抓获,次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现在押。
审理查明的事实:AS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SG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工商注册登记。该公司借助网络平台在“http://2011asgcap.com”网站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游戏理财”、“3D商城”等项目。该组织规定必须经一名会员推荐,收取下线每人缴纳的700元、1 400元、35 00元、7 000元、14 000元、35 000元不等的注册费用,注册为ASG会员,并对推广者实行奖励借以发展下线人员,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交款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公司为发展会员、宣传公司发展前景、为公司总客服部和新会员服务而成立的报单中心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
2011年9月,被告人姜长缨经人介绍加入ASG公司,并注册了会员账号“058888”、“WY888888”,网名为“闲云”,后成立报单中心,并在该公司网站的“呱呱课堂”上宣传,直接和间接发展ASG公司下线会员200余人,组成层级20余层。2011年10月,被告人张夏及其母亲崔香菊经人介绍加入ASG公司,崔香菊与陈素真共同成立报单中心,约定由崔香菊与陈素真共同受益。被告人张夏任该报单中心的操盘手,负责管理下线会员的具体事务,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80余人,组成3层以上层级。
[审判]
被告人姜长缨、张夏以推销ASG公司的“游戏理财”、“3D商城”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姜长缨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成立报单中心,并在ASG公司网站从事宣传工作,对会员进行管理;被告人张夏作为报单中心的操作者,具体管理下线会员的各项工作,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姜长缨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长缨、张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长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姜长缨、张夏的手提电脑各一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长缨以“判决认定自己成立的报单中心对传销组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自己在ASG公司网站从事宣传工作,对会员进行管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处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夏以“自己没有实际参与ASG公司的业务活动,没有介绍人加入该公司,判决认定自己是负责人、是领导者,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夏虽名义上参与了传销,充其量不过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的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上诉人姜长缨以推销ASG公司的“游戏理财”、“3D商城”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用等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其行为属非法传销。在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姜长缨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成立“报单中心”,并在ASG公司网站从事宣传工作,对会员承担管理工作。上诉人张夏作为报单中心操作者,具体管理下线会员的各项工作,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二上诉人均属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张夏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次要和铺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条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长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姜长缨、张夏的手提电脑各一部予以没收。
[评析]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具体规定,将其细化为以下人员:一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发起、策划、操纵的人员。二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人员。三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传授传销方法、灌输传销理念的人员。四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其他重要职责,对传销活动实施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姜长缨在从事传销活动中成立“报单中心”,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足以认定“报单中心”在ASG公司中为新会员注册,也就是只有通过“报单中心”才能成为ASG公司会员,解决会员出现的问题、同时宣传公司的发展前景,由此可见“报单中心”在本传销活动中起承担管理工作。被告人姜长缨还在ASG公司网站的“呱呱课堂”从事宣传工作,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关键作用,并且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在300余人。
根据被告人张夏之母崔香菊与陈素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情况说明及同案行为人崔香菊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张夏的母亲崔香菊与陈素真成立“报单中心”,报单中心的业务由陈素真与崔香菊共同承担,收益由崔香菊与陈素真共同受益。报单中心的具体操盘手系张夏。被告人张夏实际管理、操纵其母亲崔香菊和陈素真成立的报单中心,并向李兵、刘忠玉、杨敬菊、侯红燕、侯红英、皇甫立东等人作宣传,将上列人员发展成为ASG公司会员,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作用。
该《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本案中,二被告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超过120人,均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网络传销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近年来网络传销快速蔓延,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 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实现了依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主要有三种:1、一般共同犯罪;2、聚众性共同犯罪;3、集团共同犯罪。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形式应为集团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集团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犯罪集团的以下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不同层级的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在三人以上。第二,组织结构较为固定,本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从设立传销组织到吸收成员,直到形成不等级,都具有一个稳定结构中进行。第三,目的明确,本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设立传销组织时一般都有详细的传销计划。第四,本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大,涉及人数极多等特点。犯罪集团分为首要分子、主要分子及其他成员,首要分子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具体到本案,二被告人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下线的人数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故中级法院分清主犯、从犯对打击犯罪,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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