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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作者:审委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9日

  (一) 基本案情

  原告赵明伦视力一级残疾。2013年8月,原告赵明伦多次乘坐被告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运营的城内公交1路班车,被告收取原告票款共计3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车票32张。

  (二) 裁判结果

  曹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原告乘坐被告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被告收取了原告票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收取的32元票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明伦票款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 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全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都应当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被告曹县交运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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