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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
  • 作者:曹县法院立案一庭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8日

  行政诉讼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

  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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