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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主要包括: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以及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施影响的行为等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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