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曹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曹县人民法院 http://hzcxfy.sdcourt.gov.cn
刑事诉讼管辖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5、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8、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1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2、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版权所有:山东曹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珠江西路90号 电话0530-3209116 邮编:27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