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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
  • 作者:曹县法院立案一庭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8日

  刑事诉讼管辖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4、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5、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8、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11、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2、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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