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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作者:曹县法院立案一庭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8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对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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